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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型群聚活動申請範圍

本自治條例所稱大型群聚活動,指於本市舉辦,每場次預計聚集人數達一千人以上,且持續二小時以上之下列活動:
一  體育活動。
二  演唱會、音樂會等演出或類似之娛樂活動(派對、祭、季等)。
三  展覽(售)、人才招募(徵才)會、博覽會、園遊會等類似活動。
四  燈會、花會、煙火晚會等活動。
五  民俗節慶、原住民慶典等活動。
前項規定以外之活動,其活動內容有影響公共安全之虞,經市政府公告指定者,視為大型群聚活動。
下列活動,不適用本自治條例:
一  體育場館、影劇院、音樂廳、宗教場所、百貨商場、展覽場、觀光遊樂業園區或其他經市政府公告之場所,於其建築物使用用途、營業項目興辦事業計畫之範圍場所內所舉辦之活動。
二  婚、喪禮等活動。
三  依集會遊行法或臺北市民俗遶境、大型宗教慶典或類似活動標準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之活動。
四  國家慶典、選舉活動、總統就職典禮、國際性或全國性賽事。
五  維安層級非侷限於本市之活動。